關于南陽市市政工程竣工決算問題的審查意見
關于南陽市市政工程竣工決算問題的審查意見
2019年11月27日,景市長、黃市長就市政工程竣工決算等事項召開辦公會議。根據會議要求,對已實施需進行竣工決算的市政工程建設項目提出以下意見:
一、關于2016年3月22日前簽訂合同的市政工程項目
2016年3月22日以前簽訂合同的市政工程建設項目,竣工決算以財政投資評審為主、政府審計為輔,審計部門每年選定的一些項目作為政府審計對象,其他項目則由財政部門安排結算評審,市財政依據審計意見或投資評審結論進行工程價款最終結算。
因此,該期間內簽訂合同的市政工程項目,審計部門選定的項目,工程價款最終結算以審計結論為準,其他項目以財政投資評審為準,財政、審計部門對此均無異議。
二、關于2016年3月22日至2018年1月18日期間簽訂合同的市政工程項目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實現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全覆蓋,規范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行為,提高政府投資績效,2016年3月22日印發《南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陽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實施辦法的通知》(宛政〔2016〕11號),其第四條規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應當在相關招標文件和合同條款中明確約定:審計機關依法實施審計的項目,以審計結論作為工程價款結算的依據。未經竣工決算審計的,不得進行工程價款最終結算。”第六條規定:“所有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由審計機關直接實施審計監督或由審計機關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實施審計?!薄胺侵攸c投資項目和資金額度相對較小的項目,經審計機關同意可以由項目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工程結算審核和竣工決算審計,審計結果報審計機關備案,接受審計機關監督。”根據該規定,在2016年3月22日至2018年1月18日期間簽訂合同的財政投資市政工程項目,原則上根據招標文件和項目合同約定,由審計機關審計或由審計機關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審計;非重點投資項目和資金額度相對較小的項目,經審計機關同意可由中介機構進行審計。
因此,上述期間內簽訂合同的市政工程項目應以審計機關審計為主,中介機構審計為輔。
三、關于2018年1月18日后簽訂合同的市政工程項目
2017年9月6日,審計署印發了《審計署關于進一步完善和規范投資審計工作的意見》(審投發〔2017〕30號),規定“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要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得參與工程項目建設決策和審批、征地拆遷、工程招標、物資采購、質量評價、工程結算等管理活動?!薄皩ζ降让袷轮黧w在合同中約定采用審計結果作為竣工結算依據的,審計機關應依照合同法等有關規定,尊重雙方意愿。”
根據上述文件精神,為避免規范性文件限制民事權利,2018年1月18日,市政府廢止宛政〔2016〕11號文件,出臺新的《南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陽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實施辦法的通知》(宛政〔2018〕4號),其第四條明確規定:“建設單位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或者在合同中約定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作為竣工結算依據的條款。”根據該規定,2018年1月18日后簽訂合同的財政投資市政工程建設項目,“以審計結論作為工程價款結算依據”由強制變為非強制,雙方可以自由約定工程竣工決算方式,約定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作為竣工決算依據的,應由審計機關予以審計。
因此,2018年1月18日以后簽訂合同的市政工程項目竣工決算應以招標文件或者合同約定的方式為準。
四、關于市政工程項目財政投資評審
2018年7月2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調整省政府部門行政職權事項的決定》(豫政〔2018〕21號)已將財政投資評審的行政職權取消,財政投資評審中心主要職能為服務財政預算編制,不再參與市政工程竣工結算評審。
綜上,結合政策變更情況,提出以下建議:
一是2016年3月22日以前簽訂合同的市政工程項目,仍以審計結論或財政投資評審結論作為工程竣工決算依據。
二是2016年3月22日至2018年1月18日期間內簽訂合同的市政工程項目,竣工決算應以審計機關審計為主,社會中介機構審計為輔。若該期間內簽訂合同的項目未在相關招標文件和合同條款中約定以審計結論作為工程價款決算依據的,建議與施工方協商一致,盡快簽訂補充協議,約定以審計結果作為工程價款決算依據。
三是2018年1月18日后簽訂合同的市政工程項目,應以招標文件或者合同約定的方式進行竣工決算。若雙方約定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作為竣工決算依據的,以審計結論為準。若雙方約定其他竣工決算方式的,對已簽訂合同的項目,建議相關部門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履行好監督職責,避免損害政府利益、造成經濟損失;對尚未簽訂合同的項目,建議相關部門做好項目前期論證,依法依規實施,合理安排財政資金,選取適當的竣工決算方式,避免出現合同約定價與審計結果差距較大的情況,否則相關部門需承擔相應責任。
政策法規科
2019年12月27日